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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典型案例--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典型案例

2025-03-22 19:00 分类:医疗纠纷 阅读:80
 

医疗纠纷:又一例醉酒后心脏病发作死亡,医生难当啊 (一)

医疗纠纷:又一例醉酒后心脏病发作死亡,医生难当啊

最佳答案 案情介绍

2019年12月5日晚23时左右,患者牛某“因饮酒后胃出血1小时余”到被告河南某职工总医院急诊处诊治,初步诊断:1性糜烂出血性胃炎、2.酒精中毒、3.脂肪肝,被告医院将牛某收治消化内科,并予以禁食、抑制胃酸分泌、保护胃黏膜、补充血容量、止血等对症支持治疗。牛某在病房输液至2019年12月6日2时许,突发心跳呼吸停止,意识丧失,大动脉搏动消失,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医院给予死亡诊断:猝死。

原告(牛某家属)认为河南某职工总医院存在过错,导致牛某死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无果,原告遂诉至当地人民法院。且看审判详情。

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2019年12月5号23时患者牛某因呕吐、胃部不适至被告治疗,被告急诊科以牛德民“胃出血、酒精中毒”收入消化科治疗。入消化内科前急诊已输液1500ML,入院后被告仍继续大量静脉滴注含钾、钠等液体及多种止血药物,输液量极大且输液过程中无人值班。2019年12月6日2时左右,患者出现胸闷、头晕不适,在病房呼救,但没有医护人员到病房查看,以至患者在病情危重时无人抢救,最终在当日凌晨心力衰竭死亡。被告医院违反诊疗操作规范,用药错误,医护不到位,医疗行为有重大过错且与牛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双方就赔偿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贵院。

医方观点

被告认为:患者牛某自身存在严重心脏病,入院前并未提供相关病史,只主诉“饮酒后胃出血”,在患者未提供任何心脏病史及入院时无任何心脏病症状的情况下,被告医院是无法预知患者存在心脏疾病的。患者存在大量呕吐、胃出血症状,入院后给予补充水电解质、止血、护胃等治疗并无不妥,患者在住院部输液过程中病房值班的医护人员一直在岗,原告所诉“无人值班”不符合事实。患者因自身潜在心脏疾患死亡与我院诊疗不存在因果关系,我院在治疗过程中也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对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异议明显,于是申请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尸检结果 :2020年1月15日,某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受某市卫生 健康 委员会委托进行死因鉴定,作出某司鉴中心[2019]病鉴字第10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牛某符合冠心病发作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

鉴定意见 :2020年12月18日,某司法鉴定中心受法院委托,作出某司鉴中心[2020]病鉴字第Y1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分析认为,被告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在心电图检查异常情况下未行血电解质检查进行有效的鉴别诊断,以及未复查心电图等检查明确诊断,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导致丧失救治成功机会,与被鉴定人冠心病发作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另外被鉴定人冠心病临床症状不典型,入院后病情进展迅速,抢救难度大,建议医疗过错参与度为次要原因。 鉴定结论 :被告某职工总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过错与牛某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医疗过错参与度为次要原因。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在心电图检查异常情况下未行血电解质检查进行有效的鉴别诊断,以及未复查心电图等检查明确诊断,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导致丧失救治成功机会,与牛某冠心病发作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对于牛某的死亡,被告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对于被告医院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五原告提供某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某司鉴中心[2020]病鉴字第Y1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以证明被告医疗过错参与度为次要原因,应承担60%的损失,被告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该鉴定意见书系经本院依法委托作出,被告医院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鉴定程序违法或鉴定结论不合理,故该鉴定意见书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五原告要求被告承担60%的赔偿责任明显过高,综合考虑牛某病情的紧急程度、患者个体差异、当地的医疗水平、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资质等因素,结合司法鉴定意见书,本院酌定被告医院承担五原告损失的40%。

判决结果

被告河南某职工总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韩某、牛某、牛某、张某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丧葬费等共计335430元。

笔者提醒

1.醉酒后发生心脑血管意外的医疗纠纷很多。

在急诊科,醉酒病人非常多,醉酒病人通常不是家人送至医院,而是同事、朋友等,导致就诊时既往史无法问清楚,只能了解醉酒后的症状诊科医生往往对患者的既往史了解不清;同时醉酒患者通常意识不清,潜在疾病特别是心脑血管疾病发作时症状不明显,甚至只有发生心跳骤停时才出现明显症状,才能引起医务人员的注意。而且,醉酒病人因为心血管意外导致的死亡往往不易被家属理解,引发医疗纠纷是自然而然的事情。

2.本案被告医院存在哪些问题?

本案被告医院忽视了心电图的异常是主要过错,心电图是反映心脏病最基本的检查,简单方便,存在严重心脏病时,心电图的异常一般都是明显的。急诊科医生工作是很繁忙的,对于按固定程序做的常规检查,不是那么用心,忽略心电图的异常是经常发生的事情,但该心电图到了住院部后,消化内科医生理应仔细阅读并作出诊断。本案原告的观点是科学的,患者入消化内科前已输液1500ml,住院后又大量输液,这是诱发患者冠心病心衰发作的主要原因。鉴定机构鉴定医院承担次要责任,是比较合理的结果。

3.医疗机构如何避免上述悲剧。

林律师已发表过多篇醉酒后或麻醉后发生心脑血管意外的医疗纠纷案例,正是因为患者意识不清,导致一些潜在疾病发作不能很好观察到,医务人员应当更加小心,该做的检查必须完善,该注意的异常结果必须诊治到位,麻醉科有苏醒室专门观察麻醉后患者,林律师建议有条件的医院不妨设置专门的醉酒病房,培养专门的医务人员接诊这一类病人。

4岁男童就餐时骨折,餐厅负全责? (二)

最佳答案现在的家庭每天都会带着孩子去不同的餐厅吃饭,如果你的孩子不慎在餐厅摔倒或者你的孩子不慎在公众场合发生意外,那我们该如何解决。反之,如果你是餐厅经营者,或者其他公正场合经营者,是否可以购买相关保险来规避这一类的意外发生。

案例详情

4岁的小朋友A跟着家人到了一家餐厅就餐,在就餐期间,小朋友A在餐厅内的儿童幼儿园玩耍,不小心从高处跌落从而导致了受伤。事发后,经医院诊断,最后诊断结果为:有2处地方骨折。最后小朋友A共在医院治疗了近一个月,治疗费用共计12万。之后A的监护人向这家餐厅隶属的食品公司提出了索赔要求,要求赔偿A的医疗户,营养费,交通费及其他各种费用合计为2万元。但是食品公司拒绝赔偿,商量未果。最后小朋友的家人把食品公司告上了法庭。在诉讼案发生后,食品公司要求保险公司提前介入。由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与这家餐厅共同对小朋友家人的索赔进行抗辩。

典型护理相关纠纷案例 (三)

最佳答案近几年医疗方面的护理纠纷时有发生,以下是我分享给大家的关于典型护理相关纠纷案例,欢迎大家前来阅读!

典型护理相关纠纷案例1:

——天津孕妇唐某因腹部疼痛到某妇产医院急诊,被诊断为先兆早产、胎儿宫内窘迫,住进病房观察治疗,后胎死宫内。

唐某认为系医院医疗过失所至,诉至法院,同时提出医院对其原始病历进行篡改和伪造。在法庭审理中,医院承认修改过病历,但认为是规范病历,不是伪造和篡改。法院认为:病历是患者病情发展的真实记录,是认定医疗过失的重要依据,严禁涂改伪造。由于医院未按照规范修改病历,使原始证据灭失,导致不能查明本案事实,对此医院承担全部责任。

典型护理相关纠纷案例2:

——违反病历书写规范:医护记载不一致,医护沟通欠缺。

患者,女,48岁,二尖瓣置换术后,心包填塞,死亡。护理记录:“心包引流量250mL”。病程记录:“少许引流液”。

典型护理相关纠纷案例3:违反医患沟通制度。

患者,女,34岁;因“阑尾炎”行阑尾切除术;术中,术者、护士谈到“有缝合针遗失”; “可能掉在肚子里”;引起患者术后长时间恐慌不安。

典型护理相关纠纷案例4:遗漏收费引起的赔偿:

患者住院期间使用了优必林,但是收费系统未收取药物“优必林”的费用,家属认定医院未给患者使用该药物。最终法院判决:赔偿3万元。

典型护理相关纠纷案例5:跌倒引起的纠纷

80岁老年心脏病患者,有眩晕史。医院要求患者有家属陪护或护工护理。患者及家属书面拒绝。住院期间,患者在卫生间因眩晕跌倒致脑外伤,患方要求赔偿。本案中,医院根据患者病情,给予了陪护要求但患者及家属拒绝,医院不应承担责任。

典型护理相关纠纷案例6:违反等级护理制度—巡视查房

男性,21岁,直肠息肉进行息肉结扎切除术。因息肉基底部较宽(约0.6厘米),术后医嘱特别交代“注意观察有无术后出血”.上午11时返回病房,下午安静入睡,晚6时病人进少量流质饮食,晚8时自感左下腹胀痛,便意急,当即去厕所,病人发现排鲜红色血样便,量不清,晚10时,病人第二次去厕所,又排出鲜红色血样便,量较多,自觉心慌、乏力,回床。晚12时前又有两次去厕所,均为鲜红血便。因未见值班护士查房,无法 报告 病情,加之自己认为“不会有多大问题”而未惊动病友。直到第五次去厕所,昏倒在厕所里。经其他病人发现报告后,医护人员才赶到,进行抢救。当时,病人面色苍白,四肢湿冷、血压80/60毫米汞柱。心率110次/分,立即给氧,输血补液。经输血600毫升,补液500毫升后,血压升至107/80,立即进行2次手术探查,发现息肉结扎线已脱落。经再次结扎止血,术后经过良好,住院13天出院。

典型护理相关纠纷案例7:违反查对制度

1):抑郁症孕妇,孕37+5周,产后,予婴儿“氯硝西泮”。

2):脑外伤术后患者,甘露醇静滴完毕后,患者家属发现药物过期一月余。

3):左右错误。南京某三甲医院,右下肢骨折,术中左下肢内固定。

4):器械过期。63岁老年患者,住院期间,患者突发大量呕血,予三腔二囊管止血后呕血停止。数小时后再次呕血,三腔二囊管外脱至口腔,抽尽囊内气体后,拔除三腔二囊管,体外检查发现三腔二囊管接头处漏气,拟再行三腔二囊管植入,因患者病情持续恶化当日死亡。后发现该患者所用三腔二囊管已过有效期。

5)输液液中含有絮状物。原告高秀云诉邹城某医院输入含絮状物药物致使老人陷入亚植物状态一案。原告认为,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实习护士违规独立操作输液,并冒签护士吕某的姓名;该医院没有严格执行护理“三查七对”制度,被告方存在过错。因此,对原告高秀云受到的损害,被告应负主要赔偿责任。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医院赔偿残疾赔偿金、护理费、医疗费、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133139.28元。

6)注射药物错误。患者彭某与谭某患者面貌相似,当班护士未经查对病房、床号和姓名,误将谭某的80万单位青霉素给彭某注射,半分钟后诉局部剧痛、胸痛、气紧、心慌,并出现四肢抽动等过敏反应。经注射0.1%肾上腺素1毫升、非那更25毫克,静脉推注维生素C500毫克加葡萄糖液100毫升等 措施 ,半小时后过敏症状消失。

典型护理相关纠纷案例8:仪器断电:武汉龙凤胎脑瘫案

龙凤胎,出生后APACHE评分10分;次日,因气温突降(2℃)予暖箱特护;23时,发现暖箱断电,龙凤胎手脚发凉;患者家属要求更换暖箱,并为其照看,未果;第三日凌晨6时,患者家属再次发现暖箱断电,两患者面色发青。院内外专家会诊,诊断:脑发育不良性上感性支气管炎。6个月后,两患者被确诊为:脑瘫。法院判决:因被告医院护理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出生时评分10分的龙凤胎新生儿脑瘫, 被告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83万元。

典型护理相关纠纷案例9:违反交接班制度

1993台刑上字第6966号:患者,女,30岁;患者因“呕吐及腹痛”至某医院外科就诊,据告 患者当月无月经,结婚已三月;查下体,有点状血块,疑为“宫外孕”,送尿检 并邀请妇产科医师紧急会诊,会诊医师未接诊;下班时,该外科医师未交班径自离去;夜间,病患腹痛甚烈,待其他医师赶到时,输卵管破裂,内出血致死。法院认定:外科医师已怀疑患者为宫外孕,诊断及初步处理无过失之处; 但输卵管破裂大出血,系在被告外科医师循例自动下班后突然发生,其“有应注意、并能注意、而不注意之过失”,犯罪嫌疑人犯有“过失致死之罪”。

典型护理相关纠纷案例10:违反病历书写规范:修改病历与篡改病历

患者关某在河北某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就医时死亡。事后,关某家属查阅了原始病历并对其进行了复印。但当家属再次查阅病历时,发现院方有关人员对病历进行了改动。法院认为:医院在对关某进行治疗过程中以及治疗完毕后,违反病历书写规定,擅自涂改、修改病历,并且医院所提交的病历中的死亡记录(报告)表与原告所提交的复印件不一致。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由于医院所提交的病历存在涂改等现象,从而不能反映医院在对关某进行治疗的真实情况,故医院所提供的病历不具备证据的客观性与真实性,医院不能据此来证明其在给关某进行治疗的过程中不存在医疗过错,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典型护理相关纠纷案例11:违反护士条例—未及时向医师报告病情

患者,男,62岁;上腹部手术术后第三天,发现 “咳痰困难、呼吸窘迫”,值班护士未及时向医师报告病情,仅予坐位、拍背;约5分钟后,患者面色青紫、大汗淋漓,予吸氧;20分钟后,心跳呼吸骤停,经值班医师抢救无效,死亡。

典型护理相关纠纷案例12:南京双胞胎案—违反护理常规、未告知

双胞胎早产儿,出生后不久出现“面红、呼吸急促、一级颅内出血等症状”;予暖箱保暖、面罩吸氧一周;出院医嘱“复诊”;六个月后,两患儿双眼失明;《新生儿学》“早产儿供氧勿常规使用(原则上不超过3天),仅在呼吸困难时才给予吸氧,吸氧时间过长易致视力障碍。”《新生儿护理常规》:曾吸氧的早产儿应当进行定期眼科检查,首次检查为出生后4-6周内;法院认定:被告医院应当尽到最善告知义务,即明确告知两原告监护人“出生后4-6周内到眼科复诊”;因告知不明确导致两原告丧失最佳治疗时机,造成损害后果的,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典型护理相关纠纷案例13:中江龙凤胎案—未进行主动医疗

患者姜文,女,27岁;怀孕6个月,B超显示为先兆流产;医生遂为其作流产手术,产出龙风胎;医护人员按惯例未对两流产儿进行主动医疗;13个小时后,发现两个婴儿尚有呼吸、心跳;立即送至中江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法院判决:任何人不得以优生优育为借口剥夺两新生婴儿健康权和生命权。医生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罪,判处医生有期徒刑2年;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192万元。

典型护理相关纠纷案例14:执行违规医嘱

1)、思诺斯:助眠常用剂量为10 mg,qn。某医嘱:思若斯10mg×2片t.i.d持续用了三天,引发纠纷。

2)、老年性脑病入院,合并糖尿病病史。治疗中静脉输注葡萄糖液17天,加重糖尿病症状,引发纠纷。

典型护理相关纠纷案例15:错误执行医嘱

2008年3月16日晚,北京市80岁的王老太太因“呼之不应半小时”被送往某医院急诊治疗,当晚症状加重。医生安排护士给患者注射盐酸胺碘酮注射液,并嘱咐护士要慢推,推十分钟。2008年3月17日凌晨两点零五分,一名护士开始给王老太太推药,此时有其他患者叫护士,于是该护士放下注射器离去。随后另外一个护士拿起注射器继续注射,两名护士注射完液体时间共计五分钟。注射完毕后,王老太太经抢救无效死亡。王老太太的家属认为医院存在过错,遂请求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各类损失共计25万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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腰椎突出术后下肢瘫痪医疗事故怎样处理? (四)

最佳答案核心提示:

医疗纠纷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和难点问题,医患关系紧张已成为当今中国主要矛盾之一。虽然人们为缓解医患矛盾进行了各种努力,但医患关系并未按照人们的努力和期望方向发展。不仅在我国,即使在科学技术非常发达的国家,近些年来的医疗纠纷也是呈日益增长的势头。本期,江苏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主任蒋士浩通过典型案例的分析和点评,让医患双方从不同的角度认识医疗事故,从而最大限度地化解医患矛盾 ,共建和谐医患关系。

[案例1]不该切除的阑尾

案情:某女,21岁。因“停经38周”,下腹坠胀4小时余”入住某卫生院。因胎位异常为臀位,在持续硬膜外麻醉下行剖宫产术,术中加行阑尾切除术。术后第2日起,病人持续发热,术后第11天,病情无好转,转某市级医院,确诊为结肠子宫阴道瘘。术后14天在全麻下行阑尾残端修补术、肠粘连松解术、部分肠切除术、子宫瘘修补术。术后18天好转出院。半年后因“腹痛6小时”入住某市级医院,诊断为粘连性肠梗阻。

最终鉴定:医方在剖宫产手术过程中同时行阑尾切除术,未得到家属同意签字,违反了医疗常规;且手术粗糙,阑尾残端未能处理好,术后造成盆腔感染、肠粘连、结肠子宫 阴道瘘而导致须二次行阑尾残端修补术、肠粘连松解术、部分回肠切除术及子宫瘘修补术 ,损害了患者的身心健康。上述后果和医方的医疗操作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构成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负全部责任。

点评:医生治疗病人,首先该病人得有疾病的存在。如果病人没有病,去给病人施行手术,切除了某一个好像没用的器官,简直是不可思议的事情,这种事情居然就发生了。 详细阅读整份病历,均没有记载病人曾有过急性阑尾炎的表现及诊断,这个手术做得一点理由也没有。手术审批单形同虚设,就是家属要求切除阑尾,根据病人临床表现,医方也不应该同意,而且手术是由具有助产士资格的人员作为术者,违反了“执业医师法”,医方存在着明显的过失行为。术后出现下腹感染,逐渐形成腹腔脓肿、结肠子宫瘘、肠粘连 ,是医方施行阑尾切除术时操作不当造成的术后并发症,不仅给病人带来痛苦,还造成结肠部分切除的后果。一次毫无道理的手术,带来的沉痛教训,值得深思。

[案例2]病情加重并非医方责任

案情:某男,56岁。因“双下肢乏力伴行走不稳2月余”住入某医院神经外科。诊断: 颈椎病;颈2-3、4-5、5-6椎间盘突出;胸12-腰1椎间盘突出;腰1-2椎间盘突出。在全麻下行颈前路切开、减压、植骨+锁定钢板内固定术。病理诊断:(颈3-4椎体)髓核组织变性。术后两周出院。出院后患者诉病情未见缓解,且症状加重,先后到多家医院就诊。行高压氧等治疗,症状稍有改善但不明显。

最终鉴定:医方诊断正确,有手术指征,手术方法正确,术后处理符合医疗原则。患者术后症状加重,四肢部分功能障碍系原发疾病脊髓变性所致。与医方手术无因果关系。 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点评:分析本案,应该说医方的检查是比较全面的,诊断是准确的,由于手术指征明确,医方所选择的颈前路减压、植骨及内固定的手术方案是符合常规规范要求的,这一手术方案是国内外目前治疗颈椎病最常用的方法,手术过程无违规及失误,并未对颈髓造成直接损伤。因此,认为医方的诊疗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的理由不能成立。分析该病人手术后效果不满意的原因,主要是由于颈髓长期遭受突出的颈椎间盘的压迫,已发生不可逆性损伤,这种损伤一旦进入快速发展期,短短数月之后病人即可能出现瘫痪,对于这种损伤, 手术治疗的目的是希望对颈髓解除压迫后,病人的症状和体征能够得到改善,病情的发展 能够得到延缓或停止。由于受目前的医学技术水平的限制,术前还不能准确判断脊髓受损的程度,因此手术效果如何在术前也是无法准确判断的,所以就出现有的病人术后效果很满意,而有的病人术后不仅没有效果,反而会比术前更差。

本案中医患双方术前交流不够,特别是医方对病人术前的疾病状况及手术目的、术后可能出现的问题向病人解释不够,致使病人对手术效果期望值过高,而对手术风险的心理准备不足。

[案例3]没有金刚钻 别揽瓷器活

案情:某男,40岁,因“腰痛伴右下肢痛麻5年,加重9天”收住某乡镇医院。诊断: 腰椎间盘突出症。入院后次日在持续硬膜外麻醉下行腰4-5、腰5-骶1椎间盘突出髓核摘除术,两周后出院。两个月后因“腰椎间盘突出髓核摘除术后,右侧腰腿痛2月余”住入某市级医院。予脱水及神经营养治疗。三个月后行MRI检查报告示:腰椎骨质轻度增生,腰4-5 、腰5-骶1椎间盘信号减低,腰5-骶1椎间盘术后,右侧椎板部分缺如,其间盘右后缘可见局限影,对硬膜囊有压迫,脊髓及椎管内未见异常信号影。四个月后住入某市中心医院, 在硬膜外麻醉下行髓核摘除+椎管探查术,术后予抗炎治疗。

最终鉴定:1、医方在诊治过程中,诊断正确,有手术适应症,行腰5骶1髓核摘除方法正确,但同时行腰4-5椎间盘膨隆髓核摘除指征掌握不严。2、医方属一级医疗机构,行腰 椎间盘突出症手术,属超范围行医。3、医方对患者手术中取出的标本未作病理检查。4、目前患者右足功能障碍与医方医疗行为有一定因果关系。定为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点评:在本案例中,医方诊断是明确的,腰5-骶1椎间盘突出明显,有手术指征,术中 行腰5-骶1椎间盘髓核摘除无可非议,但腰4-5椎间盘仅为轻度膨隆,无手术必要,医方亦 行髓核摘除属指征掌握不严。医方为乡镇医院,属一级医疗机构,根据《江苏省医院手术 分级管理规定(暂行)》规定,一级医院是不应该开展腰椎间盘突出症的手术治疗的,该院 的行为属超范围行医,存在违规行为。腰椎间盘髓核摘除术是在脊髓和神经根周围开展手术,具有一定的难度和需要一定的手术技巧,稍有不慎,很容易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虽然目前能够开展此类手术的医院已相当普及,但作为乡镇一级医院,其技术水平及设备条 件尚不具备开展此类手术的能力。由于目前医疗体制方面的原因,乡镇医院生存困难是个不争的事实,但不能为此而忽视病人的医疗安全,盲目冒险的做法是绝对不可取的。目前 乡镇医院因超范围行医而引发的医疗纠纷,有逐渐上升的趋势,应引起乡镇医院领导及医 务人员必要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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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典型案例,看完本文,小编觉得你已经对它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也相信你能很好的处理它。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未解决,可以看看酷斯法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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